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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

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书

单位名称: 

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寿光市金海路与学院东街路口北
注册类型:
民营企业
职工人数:
1074
单位电话:
0536-5101708
合同期限:
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

 

 
 
 
 
 
 
 

甲方: 

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工会
(职工方名称)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它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一)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 2450 元/月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 20 %,平均涨 300 元/月。
(二)因工作生产需要,确需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最长不超过36小时。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具体明确如下:
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日加班,支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公司严格执行寿光市最低工资标准 1100 元/月,并根据年度经营情况确定本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职工工资每月 5 日前以□现金√银行卡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六)职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员工在停工学习期间,其岗位工资、计件工资按正常上班期间的80%发放;非因本人原因造成员工下岗放假的,第一个月按照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发生活费,以后按照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计发生活费;病假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生活费(不得低于寿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因私事请假,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因工负伤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七)新进、转岗员工的工资处理办法:新进人员按照40元/天计发生活费,经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其所在工作岗位计发工资;根据工作需要转岗的员工,在转岗后第一个月按照所在岗位同等员工平均工资的 80%计发工资。
(八)企业方应按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如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九)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餐费补贴:生产车间员工每人每月补贴140元,其他员工每人每月补贴60-90元;
2、夜班补助:每人每天10元;
(十)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为:
1、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及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 8 %住房公积金。
2、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3、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每逢过节发放相应福利。
(十一)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寿光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服务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三条 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增加职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六条 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
1、企业职工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做到:
(1)遵守厂规、厂纪,完成本岗位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
(2)尽职尽力确保产品质量,努力降低成本;
(3)努力提高整体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4)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不出责任事故;
(5)确因生产需要加班,应积极支持,并按定额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6)职工若有重大事宜需要与厂方协商的,应首先通过工会出面协商解决。
2、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做到:
(1)生产(工作)定额应具有科学合理性,要在90%以上的职工能够完成任务的基础上确定;
(2)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超出部分应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职工在法定假日、公休假日加班工资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必须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企业对平时加班加点需要安排职工休息的,应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后安排;
(4)若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批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等按规定执行;
(5)企业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无故拖延、扣发、降低职工工资待遇;
(6)企业经济效益发生严重滑坡时,确定职工工资降低发放标准,应经双方协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内的劳动报酬,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7)职工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
4、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5、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的。
第九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公司方每年至少一次,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报告。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2011 8 1 日起到20127 31 日止。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一年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行政方和企业工会方各执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各一份。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行政章)                        (工会章)